2023-04-27
记者 李自强 通讯员 张少艾
去年5月至今,李沧法院共受理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438件;知识产权案件电子送达率95.71%,互联网庭审率83.28%;去年10月以来,共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1件,结案10件,收缴被告人违法所得532.53万元。4月26日,李沧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一年来李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发布《李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其中有人售卖假冒茅台被判三缓五并处261万罚金,追缴违法所得261万。
2022年4月21日,最高法院批复李沧法院对符合规定的发生在李沧、城阳两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具有管辖权。2022年5月至今,李沧法院共受理涉知产民事案件438件,结案411件,着力建设尊重知识价值的法治化营商环境。2022年10月以来,共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1件,结案10件,收缴被告人违法所得532.53万元,罚金322.04万元,充分发挥刑事制裁的强大震慑效果。
【资料图】
李沧法院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改革,制定《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指导意见》,确定1个庭室3个团队负责审理,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高效化、精细化。与公安、检察机关和市场监管部门分别签订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合作框架协议,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协调会商机制,逐步形成网状保护合力,实现多渠道、多元化协同解决纠纷机制。
受理的涉知产民事案件中,商标侵权类案件占比32.37%,著作权类案件占比41.55%,特许经营、技术服务、不正当竞争类案件占比26.08%。审结涉潍柴、格力、凯萨纸业等商标权侵权纠纷49件,助力名优企业品牌经济发展。审结侵犯《三毛流浪记》等著作权纠纷86件,鼓励作品创新创作和合理传播。化解特许经营、技术服务、不正当竞争类纠纷54件,引导经营者良性竞争、防范商业风险。通过诉前调解妥善化解涉清风纸业等系列侵权案件222件,着力建设尊重知识价值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坚持源头打击,重拳惩治知识产权领域违法犯罪。对除依法适用主刑和罚金刑外,为预防再次犯罪的可能,适用“从业禁止”制度,达到打击生产源头、遏制侵权行为的效果。加快数字建设,提升知识产权审判智能化水平。推进网上立案、在线诉讼、远程开庭、电子送达线上集成,知产案件电子送达率95.71%,互联网庭审率83.28%,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会议发布了一年来李沧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审判典型案例,涵盖了侵害商标权、侵害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民事领域典型案件,以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刑事案件。
李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典型案件
青岛凯萨制本厂有限公司诉赵某某侵害商标权及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案
某个体经营者以低价购入并对外销售凯萨品牌的作业本,并非青岛凯萨制本厂有限公司所生产。青岛凯萨制本厂有限公司请求判令该个体经营者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李沧法院认为,个体经营者主张其不知道销售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著作权的商品,但其不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因此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李沧法院判决该个体经营者停止侵权并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1万元。
被诉侵权方依法主张合法来源抗辩,应当举证证明其合法取得被诉侵权商品的事实,包括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的价格和直接的供货方等,否则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合法来源抗辩的意义在于被诉侵权方主动披露交易相对方,并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这样可以使权利人追索到侵权的源头,最终实现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该判例有利于警示市场交易者在进行市场交易时应尽到一定的审查义务,增强法律意识,避免纵容侵权行为的发生,更好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益。
周某某诉青岛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案
周某某与特许人青岛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约定周某某享有7天的单方合同解除权,该期限过后6天,周某某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所支付的加盟费、管理费。李沧法院认为周某某系个人,其判断经营风险的能力相对于有经营规模的青岛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而言相对较弱,周某某在合同签订13天后行使单方解除权,仍属于在合理期限内,且未实际使用特许资源,也未对餐饮公司合法权益造成过大影响或侵害。因此依法支持周某某行使单方解除权,并判令餐饮公司全额返还加盟费、管理费。
谢某诉青岛某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谢某创作了儿童教育的图文作品,青岛某传媒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中未经谢某许可,转载了上述作品,为此谢某请求该传媒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李沧法院认为该传媒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公众号转载谢某的作品,使公众可以在自行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取到谢某的作品,侵犯了谢某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使使用人并不以盈利为目的,也并不影响侵权行为的成立。因此判令该传媒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4000元。
宁波埃美柯铜阀门有限公司诉青岛某商务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案
青岛某商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网店的链接及商品名称中使用“埃美柯amico”字样。宁波埃美柯铜阀门有限公司要求青岛某商务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李沧法院认为,青岛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的网店将“埃美柯amico”与其商品描述文字共同使用于商品标题中,容易使相关公众对被诉侵权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侵害了权利人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商标性使用。为此,判令青岛某商务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5000元。
陈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陈某某经营烟酒商行,其在2017年12月底至2022年5月期间,以远低于市场价购入贵州茅台酒进行销售。经鉴定陈某某所售的是假冒的贵州茅台酒。李沧法院认为,陈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贵州茅台酒,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61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61万元,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酒类销售的经营活动。
本案是李沧法院首次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适用从业禁止。知识产权侵权犯罪,尤其是制假售假行为屡禁不止,其根本原因在于暴利让人铤而走险。“从业禁止”作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利器,以其具有的极高强制力的司法措施,提升犯罪成本和风险,有效震慑犯罪分子,防止其再次利用职业之便进行犯罪。同时,这一措施对其他市场主体起到警示教育作用,有利于打造诚信健康的市场秩序,彰显了人民法院以最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营造最优营商环境的决心。
新闻线索报料通道:应用市场下载“齐鲁壹点”APP,或搜索微信小程序“齐鲁壹点”,全省600位记者在线等你来报料!